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58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汶,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与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青0122民初5809号民事裁定,冻结聚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94.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开拓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94.4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5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俊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记员 李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