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5809号

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汶,男。

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与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拓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聚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94.48元,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但原告未明确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即价值247594.48元的具体财产线索。原告开拓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险金额为247594.48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594.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58元,由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俊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记员 李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