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728号
原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盐庄小区15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8日,汉族,住所:西宁市城中区,该公司会计。
被告:***青,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
原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母 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