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6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南明区黔诚烟酒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11号10栋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州文化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04号2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5年8月29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34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09月2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黔诚烟酒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中天城投集团贵州文化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盛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黔诚烟酒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喻 兰
审 判 员 汪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晓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