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兴旺苗圃与吉林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民初1031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兴旺苗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二道沟村11-28-2-8。
经营者:于德志,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东路********。
法定代表人:邱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兴旺苗圃诉被告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兴旺苗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