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张淼,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吉0291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主动到院,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21年7月27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项200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诺自2021年8月末、9月末分别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00元整,剩余执行款项于2021年10月末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将恢复对原(2020)吉0291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