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9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0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6月5日进行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查询,2018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淄博阿波罗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于2018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