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3执保111号
申请人: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中街55号物流大厦五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7982555381。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763354225。
申请人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23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银行账号:79×××99存款1523000元,实际冻结200元,冻结期限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