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中街**物流大厦****,现住所为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梦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海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四千三百七十七元六角一分(本金一百五十万七千一百二十六元七角、利息十九万三千二百八十九元、迟延履行利息八千四百三十九元九角一分、受理费二万零九百二十元、保全费五千元、执行费一万九千六百零二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