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中街55号物流大厦五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运城市河东东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以原告已撤回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