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中街55号物流大厦五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运城市河东东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以原告已撤回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可为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庆云海天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