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原英翔、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04民初703号
原告: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原英翔,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于晓阳,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女,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原英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5770元,由原告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