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04财保106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男,1979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大庆鑫冠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于德凤,女,1981年XX月XX11日出生。
申请人佳木斯市顺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鑫冠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鑫冠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X的财产;担保人***提供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佳木斯万达广场大商业33#、A#、37#楼070#X单元XX层X室、产权证为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商服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鑫冠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佳木斯万达广场大商业XX#、X#、XX#楼X#X单元19层X室、产权证为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商服的产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5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