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与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22209号之四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西二直街17号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46513R。
主要负责人:邹玉。
被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之22-24栋自编4019-40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74498Y。
法定代表人:*大田。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涛,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何幸,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诉被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何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为8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