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81民初184号 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503-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7449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388号万宝广场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800669253499B。 法定代表人:秦亚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80933.3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65%计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将**漳平华龙步行街店装饰工程发包给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现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完工并经**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工程款已经审计确认且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余下工程款180933.32元未支付给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曾多次向**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催要,但**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答辩意见:第一,答辩人逾期支付相应款项主要因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总剩余未结工程款金额180933.32元无误。第二,利息起算时间不合理,其中除质保金37352.93元外的部分143580.39元应从2020年11月24日即对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计算,质保金应从质保两年后即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装饰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将将**漳平华龙步行街店装修工程承包给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并约定了具体的工程量的施工要求、进度及价款、违约责任等;2、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一份,证明工程结束后于2020年7月8日经结算审核金额为747058.55元;3、装饰工程质保确认函,证明项目于2021年12月5日质保到期;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两张,证明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和2020年11月23日向**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1、2、3、4,真实、合法、有效,且**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将**漳平华龙步行街店装饰工程发包给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合同未落具体签约时间,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合同还约定了具体的工程量的施工要求、进度及价款、违约责任等。2020年7月8日,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完工并经**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工程款金额为747058.55元。2021年8月12日,**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装饰工程质保确认函,确认项目于2021年12月5日质保到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尚余下工程款180933.32元未支付给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曾多次向**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催要,但**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未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2023年1月12日,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答辩中提出的逾期付款计息起算时间没有异议,同意按该意见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80933.32元,有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装饰工程质保确认函等为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对欠款金额亦表示无异议,故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要求**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933.3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利息,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依合同约定,其中143580.39元应从2020年11月24日即对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计算,质保金37352.93元应从质保两年后即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933.32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其中以143580.39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其中37352.93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分别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3.3元,减半收取2151.65元,由**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