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11160号 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503-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7449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46号13层03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572822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306.4元,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2720.67元(以1930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7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0日共1336天,利息为2720.67元,实际利息总金额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及利息暂共计22027.2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佛山××路店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现原告已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工程款已经审计确认(结算金额为386127.99元)且该工程的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支付231047.4元、于2019年10月8日向原告支付38507.9元、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支付97266.29元,被告余下工程款19306.4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资料、装饰合同、结算单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原被告订立《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佛山××路店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场正式开工付款6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10%,在工程结算审计后付款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审计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一份,明确《装饰工程合同》项下工程结算金额为386127.99元,施工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2日。原告**审中主张,现质保期已过,被告应向其支付质保金19306.4元,并应从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65%向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装饰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已依约完成了装饰装修施工内容,被告已确认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86127.99元,则根据双方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案涉工程款19306.4元应属于工程质保金,该笔工程款支付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两年期满后予以支付,现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且根据双方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在前,结算在后,现结算审计后已期满两年,原告主张质保金支付条件出现,理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9306.4元并应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06.4元并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