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7663号
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503-5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苏宁易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中路11号汇丰大厦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苏宁易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