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451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余卫。
被执行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黄学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执行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1执4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邓蓉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当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