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7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西关商住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065481XM。

法定代表人:黄学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水,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上街大学新校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政府大院会信用代码1235012156539748X1。

法定代表人:卓文清,主任。

原审被告:闽侯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八一八西路**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LEBY2F。

法定代表人:李招群,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正国,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被告:张敏,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被告:朱由墩,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上街大学新校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闽侯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正国、张敏、朱由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燕燕

审 判 员 徐 晶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康芳玲

书 记 员 唐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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