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特140号

申请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号金桥花园温莎小镇7-8#10楼联排住宅。

法定代表人:黄学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元,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警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芬芳

书 记 员 郭迎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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