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4执35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844004302,住所地本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邵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2193750G,住所地本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945400款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并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04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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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张燕
审判员丁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