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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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496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村)良渚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撤回对被告杭州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