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512号
原告:德清县绿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百富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村)良渚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绿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德清县绿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德清县绿城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绿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绿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