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龙兴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龙兴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人山东省阳信龙兴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王 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