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1573***与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坤,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柴沂路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嘉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