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399***与**、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9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柴沂路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以被告**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劳务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德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