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039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140041344),住所地沭阳县柴沂路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北丁集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43850),住所地沭阳县北丁集乡绿雅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华东,该乡乡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北丁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沃 进
人民陪审员 周守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