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910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柴沂路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芹,女,系被告单位员工,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张洪德,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洪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