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6民初1370号 原告: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兴民村7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新盛镇***干道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广信财富中心1栋7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7号8楼。 法定代表人:**,职业不祥。 原告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项共计136654.15元及利息(以136654.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应付劳务款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劳务款136654.1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将四川家宽端口建设项目(遂宁区域)工程分包给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原告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框架协议》,约定了劳务单价。由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四川家宽端口建设项目(遂宁区域)工程。工程施工竣工完成后,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劳务款结算义务,致使原告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结清民工工资。2020年10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工程量汇总签字确认表》,核算确定了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劳务施工总量。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原告绵竹浩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无法结清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情绪不稳,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综上,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民工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德阳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磊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结合原告所签订的《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工作量汇总表,可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相关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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