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与***、四川同舟致远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1670号 原告:***,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同舟致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78号七楼B区B7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7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舟致远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共同合作家庭宽带线路的安装工程,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又将具体宽带光缆安装劳务包给了四川同舟致远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同舟致远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家庭宽带光缆安装业务包给了***,***又将遂宁、绵阳、南充、广安及成都周边区域的宽带安装又包给了***。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签订的《中国移动四川分公司2019年家庭宽带三方合作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判令***向原告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30万元,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移动设备安装费79663.15元,并赔偿损失205826元,支付违约金45万元。 经审查,***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中国移动四川分公司2019年家庭宽带三方合作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条工程地点为遂宁/绵阳/南充范围,具体以派工单为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主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扩大到成都周边,包括青白江区、**、**等。合同的内容包括敷设光缆、安装光交箱、安装分线箱、光缆接头、立电杆等。本案的原、被告的住址均不在青白江辖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也不明确、唯一,而是以具体派工单为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劳务合同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因本案四被告并不在同一个辖区,因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的住址在四川省仁寿县,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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