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3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理人:**,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7号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申请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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