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庆市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02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03656-5,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沥岗村。
被执行人: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575701086U,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文采花园****。
本院在执行安徽远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限制高消费。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8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岩
安徽省安庆市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底稿
签发 | |
核稿 | |
拟稿人 及时间 | | 2018-10-25 |
案号 | (2018)皖0802执775号之一 |
案 由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 申请人:安徽远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