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2208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沥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4-2101。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以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40元,减半收取计4557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何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