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4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4号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卜贤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山大道**数据中心知创楼**。
法定代表人:陈安心。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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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