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959号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卜贤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顾学亚,该公司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现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