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935号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8633922F。
法定代表人:卜贤超。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
法定代表人:周蓉蓉。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雪怡
书 记 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