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3276号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5楼-508。
负责人:***。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良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关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