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11333号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广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66号君悦财富广场4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娟。
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广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