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11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东北四街55号3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路209号。
负责人:李忠民,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徐桂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