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定闽福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河滨路泰华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925928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4月5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系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永定闽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联中村西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72925222A。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永定闽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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