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03民初385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