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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有限公司;江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03民初385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