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男,1977年07月0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宫本祥,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宫本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宫本祥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509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本祥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振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