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宫本祥,男,1960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本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依照本院(2018)辽0203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宫本祥偿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违约金36175.33元(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2260元,由***、宫本祥共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宫本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振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