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民申4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宫延成,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发富,男,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辽东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山丹
代理审判员 郝 佳
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