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4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创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华,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洪武,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来,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弘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石道街28A号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湛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弘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70元,减半收取56085元,由上诉人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