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来,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创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理工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赵殿伟
人民陪审员 窦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