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正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洲分公司、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甘查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正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04号32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洲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16607,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绕山路2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28270,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洲分公司、大连乾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7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