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民初1633号
原告: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3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3U。
法定代表人:尹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圣操,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8H。
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里程,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擎,该学校内务处主任。
原告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三水工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被告三水工业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里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工程工期产生的材料差价、施工人员误工费、机械管理费、水电及消防工程合共4377555元及利息225983.71元(以欠款总额4377555元,自2019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27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以全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工期导致结算推迟产生的工程款利息156400.51元(以工程款3889500元,自2019年1月6日起计至2019年12月10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以全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计4759939.2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5日被告将佛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承包施工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壹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价格形成为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以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组织进场施工,并于2016年9月1日完成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同年9月2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由于超前钻工作滞后,发包方迟迟未完善施工图纸。催促无效的情况下,2016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请求督促加快超前钻工作的报告》并于该报告中明确由于超前钻工作滞后导致工期延期的损失及增加费用由被告承担,当日被告盖章并签名确认前述事实。由于被告于2016年9月进行超前钻工作,同年11月才出具超前钻报告,超前钻报告显示地质情况与详勘地质报告出入较大,需要对桩基础进行较大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完善变更图纸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才能正式开工,该种情况下致使工程延期155天才能开工。开工后又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186天,最终于2018年5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告认为在非合同约定工程超前钻工作严重滞后的情况下,致使实际工期远远超出了合同工期,并在延误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已严重超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金额。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按照该情况增加工程款遭到被告的多番拒绝。多番协商不成,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佛山市**********提出确认增加工程款的要求,并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佛建价函(2019)47号《佛山市**********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造价问题咨询申请的复函》回复:“一、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行政执法、工程设计变更、台风影响等原因造成发包人的工程延期,应分清责任归属,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二、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应实施施工时期市场价格波动,可以按照《佛山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签订补充协议,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调整”。根据该复函,明确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延误工期导致材料等价格波动,理应由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被告无视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拒绝增加工程款进行补偿。原告认为由于非原告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迟长达341天整整将近一年的时间,被告不按照实际情况与原告协商调整工程款,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原告应早已取得工程款,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失。为此,原告特起诉,恳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被告龙源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存在拖延开工的行为。原告主张工程延期155天开工的问题。原告认为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期间间隔155天,属于延误开工。对此,被告认为:1.合同未约定以原告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合同明确表述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2.依据经原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表述的计划开工日期与施工合同所表述的计划开工日期一致,能够相互印证。3.至2017年2月24日开工的原因是工地因为自然原因不满足开工条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第19页,勘察公司建议进行超前钻探工作,以确保桩端以下3D范围内如软弱层,保证桩端持力层连续稳定性。进行超前钻探须在施工单位定桩后才能进行,根据超前钻探的结论,须将桩长由平均17米变更至平均28米。桩基础设计的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并经审图中心同意。超前钻探工作、变更图纸工作、审图工作均需要时间,故至2017年2月24日正式开工。对上述事宜均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对此均予以同意。二、施工期间工期延误的问题工期延误的天数及原因。施工期间工期延误185.5天,绝大部分延误天数都是非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比如高考、市政府检查、安装高压电、台风、质安监部门要求、佛山市政府通知等等原因。三、关于工期的合同约定及原被告双方对工期问题的处理。1.工期延误的合同约定。合同第14页7.5.1明确约定,即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被告不须作任何赔偿;合同第22页,关于发包方违约责任的约定16.1.2(5),应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办理工期可顺延,但不作补偿;合同第17页明确约定,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在该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中也再次明确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2.工期问题的处理。2018年5月22日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结论的第5条表述因工期的问题双方均不奖不罚,双方已经对工期的问题在验收时进行了处理。四、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原告所主张损失均没有证据支持,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差价的依据、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等等,均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综上,依据合同约定,即使存在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延期,被告亦不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合同价格不随市场行情的波动,所以原告的诉求无理,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龙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
1.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2016年6月27日原告以18967697.59元中标被告实训楼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实训楼建设工程,双方工程价款为18967697.59元,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以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及工期天数为270天,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并没有按合同提供材料,均是由承包人购买;
3.关于请求督促加快超前钻工作的报告,证明2016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报告明确由于超前钻工作滞后导致工期延期的损失及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原被告及监理公司三方签名并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另,在该报告中三方也确认因被告的超前钻工作延误而导致原告无法如期组织工程开工;
4.工程延期报审表格复印件,证明2017年2月24日上述工程正式开工,到此该工程因超前钻工作和滞后比计划延误155天,在工程开工后,又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再次造成工期延误合共186天;
5.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被告实训楼建设工程于2018年5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
6.佛山市**********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价问题咨询申请的复函,证明佛山市**********对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的确认增加工程款的要求的函件作出回复,确认由于非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应实际施工工时期市场价格波动,可以按照“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签订补充协议,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调整,但被告不愿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拒绝增加工程款进行补偿;
7.结算审核报告,证明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委托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实训楼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上述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核算出审定结算金额为20633506.61元;
8.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的函”,证明2019年11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向被告发出函告,要求被告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实际开工前,由于被告负责的超前钻工作滞后,导致工期已经延误155天,到实际开工后又由于非原告原因造成再度延误186天,种种非原告的原因导致非原告工期整整延误341天,亦即审计结算工作也同时推迟;
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佛山市**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建设被告实训楼工程所需的混凝土,当时在合同中约定了采购价格,后因被告拖延开工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
10.商品混凝土结算单,证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因工期延误原告向路路通公司购买工程所需混凝土的实际单价;
11.证明,证明2016年8月于2018年4月30日,原告共向路路通公司购买混凝土方数为7511.5立方米,至2018年5月15日已向路路通公司支付清该货款金额2385551.7元;
12.佛山市**************年8月及送货单一份,证明因超前钻工作滞后造成钢材价格上涨,按照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佛山市**********公布的2016年8月的钢材价格,与原告购买钢材实际支付单价有大幅上涨;
13.调价通知函、佛山三水粤顺达水泥构件预制场送货单,证明工期延误后各种原告材料价格上涨,水泥砖的销售价格也作出两次调整,由2017年7月24日原来的0.24元每块,上涨到0.26元每块,2017年10月11日再次将水泥砖价格上涨到0.28元,后因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水泥砖价格最后上涨至0.3元每块;
14.佛山市三水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复印件,证明2016年12月2日、2017年5月10日、2017年12月20日三次召开变更审批会议审批的变更预算,确认因工程变更,佛山市三水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变更预算造价均为2159.72万元,该笔款项并未在核算报告中显示及计算,另外在2016年12月8日的变更审批表中显示,需要在施工单位经常后,确定条桩的准确位置才能钻探可以反映在开工前必然已经由原告进场施工;
1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购买建设工程所需混凝土支出2345861.7元,购买沙砖支出286560元;
16.总汇总对比表,证明涉案工程送审价格为22538736.73元,审定价格为20633506.12元,但并没有详细说明核减原因。
17.各项明细计算表,证明1.按照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综合平均计算出金属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11楼等工程,因工期延误导致价格上升1497204.55元;2.因工期延误,按照购销合同计算钢材和混凝土价格上升多支出钢材款1654500元、混凝土901320元、工人和机械费1315200元;3.工期延误,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费1245144.45元。
18.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计价表,证明结算报告中,分部分项工程量和结算单价。
被告三水工业学校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该日期与原告盖章的结算审核报告所列日期一致,合同中第14页的7.5.1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或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第17页第11.1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该合同与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存在差异,不同的地方是:合同第二页的价格形式,原告提供的合同约定价格形式是发包人提供材料,被告提供的材料是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属于包工包料,该合同价的约定在项目进行招标时公示的招标合同文本表述的内容是综合单价。在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报告时也必须提供合同文本,结算审核报告列的合同文本与被告的合同文本一致。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反应原告进行包工包料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延期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合同第14页7.5.1点中约定应发包人原因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在合同第23页16.1.2点中第5项约定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是办理工期及顺延,但不作补偿。对市场价格波动对于合同总价影响在合同17页11.1点中约定,不调整。对市场价格波动工期延误顺延原被告的合同条款一致。原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差别是合同价格形式,及开工、竣工二期不同外,其他内容均相同;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超前钻探勘察报告、佛山市三水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签证单,证明至2017年2月24日开工的原因是工地因为自然原因不满足开工条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第19页勘察公司建议进行超前钻探工作,以确保桩端以下3D范围内如软弱层,保证桩端持力层连续稳定性,进行超前钻探须在施工单位定桩后才能进行,根据超前钻探的结论,须将桩长由平均17米变更至平均28米深,桩基础设计的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并经审图中心同意,超前钻探工作、变更图纸工作、审图工作均需要时间,故至2017年2月24日正式开工,对上述事宜一致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对此均予以同意;
3.单位工程开工申报告,证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前段时间均同意2017年2月24日开工;
4.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竣工验收结论第5明确表述:双方对合同工期奖罚条款作不奖不罚处理,即双方已经归工期的问题在验收时进行了处理;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第四张是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工程验收结论第五项明确表述是本工程合同工期履行情况及约定,对于合同约定的工期计划基于施工过程存在多种原因,双方对合同工期奖罚条款作不奖不罚处理,该材料有多方的签章,双方对工期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已进行了处理,并约定不奖不罚处理;
5.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双方认可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
6.招标文件、应标文件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标程序,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内容相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6月27日,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工业学校向龙源公司发出《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龙源公司中标三水工业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中标价格为1896.769759万元,工期为270日历天。原告提供编号为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发包人为三水工业学校,承包人为龙源公司。工程名称为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建筑面积为12062.26平方米,建筑高度24.5米,包括土建工程、电气、防雷安装工程,给排水、消防给水、喷淋工程、暖通工程、消防报警安装工程等,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范围和内容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空白,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70个日历天。合同签约价为18967697.5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以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承包人项目经理为罗燕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招标代理一份。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和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承包人投标文件和附件;8.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9.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文件。第7.5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或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影响,工期可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第10.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调整、施工图纸发生变更或者施工项目发生增减,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减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承包人须做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和实物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并据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所有增加或者扣减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再行支付。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的改变,改变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的原则确定:1.增加变更流程,各有关部门按固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作为竣工结算和交工验收的依据;2.工程变更增加的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再行支付;3.如果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改变的,则改变部分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工程变更扣减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计价格;(2)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加项目,取投标单价和本工程审定预算书中相应综合单价相对较低者价格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配套文件为依据,材料价格采用《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作为结算的综合单价。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进度款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承包人在第二个月的25号前完成申报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的工程量,经现场监理确认后,在每个月25号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第三个月5号支付工程款至完成合同内合格工程80%;2.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同内合格工程的80%;3.余下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第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30天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施工结算价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完成竣工资料归档证明、完成工程移交的证明及发包人存档证明,全部工程通过综合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并办理审定后30天内支付总结算价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第16.1.2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办理工期可顺延,但不作补偿。
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编号为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计划开工日期手写为2017年2月24日和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8日。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工程保险、包检测。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与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一致。
2017年2月24日,龙源公司、监理单位和三水工业学校制作《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申请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合同工期为360天,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19日。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22日取得《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
2019年11月18日,经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审核结果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20633506.61元。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工程延期报审表格》十七份,证明工期延期报审的原因和天数如下表:
编号
工期延误原因
开始日期/申请日期
消除日期
天数
监理单位审批
1
根据超前钻报告显示,需要桩基础变更,经各部门召开工程变更会议后才能施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45
情况属实
2
应执法单位要求,英语高考停工。
3月11日
3月12日
2
情况属实
3
应执法单位要求,政府检查验收。
3月30日
3月30日
1
情况属实
4
应执法单位要求,领导巡查要求。
4月10日
4月10日
1
情况属实
5
应发包方要求,学校安装高压设备停电。
4月22日
4月23日
2
情况属实
6
应发包方要求,对静载试验周围地面做换填角石。
5月28日
17
情况属实
7
应行政执法单位要求,高考停止施工。
6月7日
6月9日
3
情况属实
8
应行政执法要求,停工。
6月27日下午
6月28日
1.5
情况属实
9
地面基层变更,发包方要求做1米厚换土处理,运出土方回填砂石要求。
7月20日
15
情况属实
10
应市政府要求,“天鸽”“帕卡”台风期间停工。
9月5日
6
情况属实
11
因首层窗面积大,需每只窗两侧增加构造柱,设计出具变更。
12月28日
15
情况属实
12
应发包方要求,原平开窗变更为推拉窗。
12月31日
7
情况属实
13
原走道消防为闭式上喷,变更为闭式下喷。
2018年1月3日
8
情况属实
14
工程清单漏项,经组织各部门变更会议后,同意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详见2017年12月30日工程变更审批表。
2018年1月3日
15
情况属实
15
按照《全市建设工程全面停工的紧急通知》,安全检查。
2018年2月8日
3月15日
35
情况属实
16
应执法部门要求,英语高考停工。
2018年3月17日
2018年3月18日
2天
情况属实
17
经各方协商变更消防水池位置,消防水泵出水管、消防水池补水管相应变更。
2018年4月9日
10
情况属实
2019年3月25日,佛山市**********向原告复函:一、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行政执法、工程设计变更、台风影响等原因造成发包人的工程延期,应分清责任归属,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二、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应实施施工时期市场价格波动,可以按照《佛山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签订补充协议,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调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通过投标而中标三水工业学校实训楼工程建设,原告与被告根据中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案涉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原告认为开工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但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空白。被告认为开工时间应自2017年2月24日,并提供订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佐证。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合同签订过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提供,原告在合同中签章后将合同交给被告签章,完成订立流程后,被告将双方签名的合同交回原告。可见,原告持有的合同是经双方签章确认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没有具体约定的合同,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按照上述规定,开工日期应首先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2017年2月24日龙源公司、监理单位和三水工业学校制作《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即原告主张被告因超前钻施工、桩基础变更等原因而导致开工时间由合同签订日延迟至2017年2月24日,是工期延误,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工程的逾期工期天数认定。所谓逾期工期天数一般由实际工期减去合同约定工期以及合理顺延工期。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实际工期为455天,比约定工期270天长。从《工程延期报审表格》分析工期延期原因,表中序号2-4、7-8、10、15-16的延期原因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要求,延期天数为59.5天,该期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构成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表中序号1、5、6、9、11-14、17,延期的事项为因发包方未提供符合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清单漏项等原因,共计天数为134天。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6.1.2约定的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是办理工期顺延,但不作补偿。合同第7.5.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或者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影响,工期可以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可见,根据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是合理的工期顺延的理由,且发包人不作费用补偿。佛山市**********复函原告称,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波动可以按照《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签订补充协议,按照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调整。该复函认为,价格是否调整的处理原则仍然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而非直接按照《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故原告请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差额、机械管理费、水电和消防工程各项损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拖延工期导致审计结算推迟的利息损失。如上文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作费用补偿。现原告主张工期延误导致审计结算推迟而产生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结算审核。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是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施工量和实际工程范围进行审核,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审核程序有误。如果原告对于审核报告有异议,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条约定,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条款约定。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者按照第20条的约定处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现原告未提供证据在审核报告出具后7天内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且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至审核结算价的95%,对于原告重新审核结算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即4488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广东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淑平
人民陪审员雷玲
人民陪审员李少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