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9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313620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组织机构代码:78238052-9。
法定代表人俞慧。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一、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398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