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36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08号425室,组织机构代码:78238052-9。
法定代表人:俞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7521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50号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94000元。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3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沈炀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