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4民催8号
申请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2楼223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晶,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建行杭州彭埠支行,申请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出票日期2016年9月19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票面金额20000元,票号0010004128058547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宏
人民陪审员符小丽
人民陪审员金连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